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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力度。鼓励本市光伏企业积极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对企业围绕提高光电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新一代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并网、光伏材料等关键技术领域实施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优先安排资助,并对落户规划布点园区内的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倾斜和支持。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光伏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引导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成长型光伏企业和光伏发电运营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拓展融资渠道。研究探索建立政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资金池,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由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具体的推进方案,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全市各领域的应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三)确保资金落实。要加大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低碳城市示范试点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等专项资金对分布式光伏应用和光伏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分布式光伏应用和光伏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