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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2014年2月3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发布公告,对2012年12月7日颁布的涉及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税令进行第一次年度复审。 一、调查期 本次行政复审调查期为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11月30日。 二、企业抽样 美国商务部公告中列名的涉案企业应于2月19日前提交《数量金额问卷》,美国商务部将于立案公告后21天内确定抽样企业。如企业在调查期内未对美出口涉案产品,则应在立案公告后60天内在线提交未出口证明(https://iaaccess.trade.gov/login.aspx),该证明如获美国商务部认可,则企业可沿用原审税率;如企业在调查期内未对美出口涉案产品但未提供未出口证明,将被视为不合作企业,获得最高税率。 三、分别税率 如涉案企业希望获得分别税率(未被抽样企业为加权平均税率),必须按时提交《数量金额问卷》,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于立案公告后60天内提交《分别税率问卷》或《分别税率证明》。(http://trade.gov/enforcement/news.asp) 四、特别说明 本次行政复审是针对2011年美国对我光伏产品发起的第一次“双反”调查进行的第一次行政复审,与目前美国对我光伏产品进行的第二次“双反”调查为不同的调查程序,需要企业自行或聘请律师应诉。本次行政复审《数量金额问卷》所需数据仅包括原审涉案产品数据。第二“双反”调查《数量金额问卷》所需数据仅包括最新涉案产品数据,不包括原审涉案产品数据。 请各有关企业积极应对本次行政复审调查,争取案件有利结果。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法律部:陈怀生 电 话:010-58280856 传 真:010-58280850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2014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