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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王骏司长:中国新能源发展受阻的几个根源

2014-4-16 11:51| 发布者: echo| 查看: 13217| 评论: 0

摘要: 中国的环境问题近年来越来越严重,这本该是新能源大发展的契机,但国内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却远不尽如人意,原因何在? 首先,我国是将新能源定位成一种”时髦东西”来发展,热闹之下,在新能源的地位、方向、替 ...

       中国的环境问题近年来越来越严重,这本该是新能源大发展的契机,但国内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却远不尽如人意,原因何在?

       首先,我国是将新能源定位成一种”时髦东西”来发展,热闹之下,在新能源的地位、方向、替代作用等需要纲举目张的问题上,各方面还远未形成共识。经济发展基本上还是在依赖传统能源,新能源产业在具体操作和政策支持上仍有很大欠缺。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我国新能源的环境效益没有合理体现,全世界都是在环境效益下体现新能源产业的竞争性,但我国还没这样做,这让新能源在和传统能源竞争时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其次,现行电价机制不适应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要求。比如,火电厂要做脱硫脱硝和除尘工作,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但现在是政府用电价补贴的办法”求”着电厂做脱硫脱硝。这个毫无道理,全世界都在消减化石能源,咱们还在用这种办法补贴化石能源。

       我国现行的能源电力定价机制,用的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成本定价办法。就是说,你的发电成本越高,价格部门给你的上网电价也越高,这个定价办法与市场经济是背道而驰的。本来, 1996 年出台的《电力法》已经规定了,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但始终没得到执行。

       电力只要能在电网系统里运转,那它的质量就都一致,对电力消费者的效用就完全相同。不能因为水电的发电成本低,电价就比火电低,这样的成本定价法不仅严重违反了《电力法》同网同质同价的规定,也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降低成本,导致水电建设人为增加成本,造价不断上涨。

       在光伏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也未能坚持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发现电价,而是人为核定电价,给出不切实实际的投资回报预期,这导致了光伏电站建设的一拥而上,而违反客观规律的结果,就是一些地区出现大量弃光。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始终未能有效落实。《可再生能源法》 2005 年出台, 2006 年 1 月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并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电源。《节能发电调度办法》 2007 年 8 月起实施,该《办法》规定,电力调度的先后顺序分别是:可再生能源(包括水电、风电、光电、生物质能发电以及垃圾发电)、核电、天然气发电(包括煤层气发电、煤气化发电、热电联产发电等)、燃煤发电、燃油发电。

       这两部法律法规若能有效落实,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并让可再生能源获得大发展。但迄今为止,我国大部分省区市仍在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办法,由地方经贸委核定火电机组年度发电量。这造成清洁能源无法优先上网,弃风弃水弃光现象严重。

       这种背景下,”风火发电权交易”等违法运营模式应运而生,风电企业要想让风电上网,就得花钱找火电企业买发电权。对这种交易模式,我是坚决反对。清洁能源本应是鼓励和扶持的对象,凭什么还要花钱才能有发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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