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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资质〔2014〕151),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通知明确指出,要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有关事项 。 豁免电力业务许可情况 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将豁免,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豁免发电项目有关情况。 简化部分发电业务的许可申请要求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情况之外的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其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 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 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另外,该通知还在电力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