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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华光伏双反调查:原产地规则自相矛盾

2014-6-13 10:34| 发布者: echo| 查看: 2283| 评论: 0|来自: 中国投资咨询网

摘要: 2014年6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做出反补贴初裁,拟对两家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和天合光能分别征收35.21%和18.56%的反补贴税,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26.89%的反补贴税。  这是美方在2012年11月对中国输美 ...
       2014年6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做出反补贴初裁,拟对两家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和天合光能分别征收35.21%和18.56%的反补贴税,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26.89%的反补贴税。

  这是美方在2012年11月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已征收高额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情况下,再次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并试图征收高额税。

  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说,美方此次调查,无视事实及法律依据,适用相互矛盾的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同一光伏产品再次启动调查并做出高税率初裁裁决。

  作为此案件企业的代理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法寅表示,美国第一次提出双反时认定,电池原产于中国大陆的产品才在双反的调查范围内;第二次双反时提出的调查范围却称,即便电池生产于第三地,但是用于生产电池片的硅锭、硅片生产自中国大陆,也认定其产自中国大陆,并被列入“双反”范围。

  光伏产品按照加工顺序,包括硅锭、硅片、电池及组件。“显然,第二次调查范围推翻了第一次案件认定的调查范围,产生了矛盾。”李法寅说,中方从案件初始就根据两次双反“产品调查”范围的矛盾向美国商务部提出抗辩,但美国商务部一直没有给出明确说法,此次公布反补贴初裁结果,也称“产品调查范围还有待商榷”,中方还有机会据理力争。

  “严格讲本来就不应该有这次调查。”李法寅说。从贸易调查案件的客观性法律性角度来讲,按照上一轮调查的原则,原产地都不在中国大陆,此调查就不该进行,从法律上讲,有没有权利进行第二轮调查,都存在疑问。这也成为目前中国商务部和中国行业组织代表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向美国商务部抗辩的核心焦点。

  虽然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光伏组件仅占中国年出口总量的10%左右,但是中国光伏组件占到了美国组件年消费量的60%。

  中投顾问分析师任浩宁表示,第一次美国对华光伏双反并没有大幅度遏制中国对美的出口量。

  目前台湾地区生产光伏电池的原材料主要来自中国大陆、韩国和德国,其中中国大陆占据了最大的部分。

  如果根据第二次美国双反的产品调查范围,中国大陆企业再从台湾进口光伏电池,就需要确保其不是用大陆的原材料生产的,否则也需支付高额的关税才能出口到美国。

  “这等于将中国大陆企业‘绕道’台湾出口美国的路径设法堵住。”任浩宁说。

  2012年美国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税率生效后,中国的光伏制造企业为了规避高额的双反税率,开始寻求新的出口渠道。

  由于第一次双反案件仅针对生产自中国大陆的电池片,因此中国大陆企业开始从台湾地区购买电池,再在中国大陆组装成电池组件出口到美国。

  任浩宁称,受此需求影响,2012年至2013年台湾地区的电池生产年增速达到了50%。

  2013年台湾地区光伏电池产量8.2GW,其中出口的6.5GW中有3GW出口到中国大陆,大陆占据台湾地区光伏电池出口份额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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