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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国开行江西省分行: 《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和天然气利用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全省要建设完成国家下达的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8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万千瓦,光伏电站发电装机容量8万千瓦。2015-2017年按国家当年计划确定建设任务,力争2017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万千瓦以上。 二、工作原则 ——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各级政府要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出台地方扶持政策,提高项目经济性,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并在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率先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 ——统筹管理和部门分工相结合。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省发改委牵头抓总、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抓好项目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共同推动好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全面铺开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全面推动各类园区、企业、机关、公共机构和居民建设光伏发电应用,扩大全省光伏发电装机规模;重点抓好一批建设规模大、示范意义强的项目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光伏应用快速发展。 三、工作内容 围绕工作目标,推进全省企业屋顶光伏电站、公共设施屋顶光伏电站、民居屋顶光伏电站及独立光伏电站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各级发改委、能源局要牵头推进各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建设完成新余高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省财政厅要继续组织实施好未完工的“金太阳”工程项目,用足用好国家补助资金;省工信委要继续做好光伏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做好工业企业和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二)推进独立光伏发电站建设。 各级发改委、能源局要支持企业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利用风电场沙地、荒山荒地等闲置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地建设独立光伏电站项目。 (三)推进政府机构光伏应用示范工程。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利用闲置屋顶等资源建设一批光伏应用示范项目;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光伏进校园”活动;各级住建部门要在新增建筑中积极推广光电一体化应用工作,制定出台鼓励新建建筑安装太阳发电设施的政策措施。 (四)推进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省能源局要实施好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继续鼓励居民建设家用微型光伏电站,其中2014年要争取建成5000户,到2015年全省累计建成10000户。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全省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小组,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参加,统筹全省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计划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组织好投产项目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及时报省发改委。省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小组将对各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省政府。2014年各设区市上报的建设计划须完成40%以上。(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政府配合) (二)出台扶持政策。 对列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在享受国家度电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统一标准的省级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2元补贴,补贴期20年。补贴资金由省承担,省电力公司按月代发。具体补贴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电力公司另行制定。 鼓励市、县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本地光伏发电应用的支持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各设区市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三)搭建融资平台。 搭建省级和设区市级光伏发电项目融资平台,由国开行江西省分行向融资平台提供整体授信,融资平台以委托贷款等资金运作方式,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项目向融资平台提供收(电)费权和电站资产质押,有效解决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难的问题。(省政府金融办、国开行江西省分行负责,省发改委配合) (四)促进民间投资。 积极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号),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相关优惠政策不分所有制实行普惠制。(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五)简化审批工作。 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独立光伏电站项目均由设区市能源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项目建成后设区市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不再安排其它审批程序。(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六)优化配套服务。 各设区市政府要支持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规模化集中应用项目和使用行政机构、公共机构屋顶的项目,主动协调落实屋顶或土地资源,对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在节能减排、有序用电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 省电力公司要建立健全并网服务体系,创造最便利的条件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要提供准确电量计量,及时结算电费和支付代发的补贴;要积极开展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相关研究工作,加大电网投资力度,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光伏发电接纳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