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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国家能源局规划的14GW装机目标中6GW为地面电站,8GW为分布式项目,而截至今年6月底,上半年的累计装机量约为3GW,地面电站仍是投资热点,而分布式项目的推进速度则较为缓慢。面对过热的地面电站投资以及分布式项目面临的各种困难,国家能源局为此计划推出《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就这两份文件向各省市能源发改委相关部门以及部分企业征求意见。国家能源局希望藉此推动下半年分布式的投资热情以及规范地面电站关注过度而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地面电站将被更进一步统筹规划 在《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家能源局希望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工作,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全国地面电站开发规划,建立并完善电站规划滚动调整机制。全国光伏电站开发规划完成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再结合本地区电力消纳条件及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光伏电站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规划内容应当包含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在该文件中,国家能源局把大型光伏电站基地的开发规划作为未来全国电站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新疆哈密烟墩地区、宁夏吴忠盐池地区、青海海东地区、甘肃酒泉嘉峪关地区等都规划了较为集中的光伏发电产业园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开发规划,鼓励结合调节性能好的水电站等常规能源电站建设多能互补光伏电站基地。此外,该文件鼓励结合特高压输电通道建设包括光伏发电在内的清洁能源发电基地。以哈密烟墩地区为例,其光伏产业园的电力将与风电、火电进行打捆通过当地的特高压进行输送。 针对地面电站光伏电力送出困难的现状,该文件希望电网企业能衔接电力送出工程。电网企业应按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规模和布局原则,同步确定配套电网建设的资金预算,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名单后及时安排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由于升压站、汇集站、输电线路等工程的审批和建设流程比光伏电站的建设速度要慢,“电网企业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缩短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光伏电站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总体方案,配合开展光伏电站开发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合理安排配套电网建设,落实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条件;严格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电网接入信息,审核设计方案、并网调试、竣工检验等环节并网服务工作。 地面电站未来将在国家能源局的统筹下进行更理性的规划和发展,在电网送出能力好的地区建设大规模发电园区将成为重点,而特高压的建设也将更受关注。 多方位解决分布式发电困难 分布式发电项目目前面临屋顶难找、收益有限、风险大、融资难等问题,国家能源局在对分布式发电现状的进行多次调研后,《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具体细节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和补充说明。 在过去几年中,国家能源局陆续推出了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计划,但这些计划的实施并未如预期,该文件要求各地按年度落实申报的项目,而国家能源在年度规划管理上对各类示范区的项目提供优先保障。 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高、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工业园区和大型工商业企业将成为国家能源局的重点支持项目,而国家能源局也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电量政策基础上制定配套的投资补助或电量补贴政策。事实上,上海、江西、浙江等多地都出台了地区性的电价补贴。国家能源局将推动地方政府对学校、医院、公共机构等公益性领域以及各类保障性住宅和农村的分布式应用适当加大支持力度。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及相关设施、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屋顶、大型体育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将成为国家能源局重点支持的应用区域。大型企业集团也被鼓励在其下属企业上统一建设分布式项目,并将其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 该文件也给出了一些突破性的推动。对于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土地资源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项目容量不超过20MW)且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可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而电网企业可参照分布式电源通过“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接入服务。 该文件希望地方政府更好的参与屋顶的协调工作。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可以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地方政府投资或有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新城镇新农村等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实际和有关法规、政策下,地方政府可对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经营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优惠幅度(或屋顶租金)等进行统一规定。 对于分布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保障,该文件要求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可采取预留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方式,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对于“自发自用”比例较低、用电负荷不稳定或者光伏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无法履行能源服务合同的项目,可以申请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光伏发电量由当地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全额收购,不再享受国家分布式光伏财政补贴政策,但项目单位一旦选定了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原则上不再变更。 融资难是绝大多数分布式项目面临的主要问题,国家能源局在该文件中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分布式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并延长贷款年限。对地方上的协调配合,鼓励设立地方光伏发电投资公共担保金,以提供贷款担保。融资租赁也获得鼓励,同时基金、保险、信托也要与产业资本探索如何结合成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国家能源局还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型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展信息用担保。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对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贷款可免除资产担保要求。对优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探索售电收益权和项目资产作为质押的贷款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国家能源局将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示范区政府合作建立支持光伏应用的融资机制。国家能源局还希望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建立统借统还平台等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共便捷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向同一变电台区其他电力用户售点的电力交易机制,各示范区提出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会同价格等部门,在电网企业配合下,指导示范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开展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