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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蒙东地区重点发展区域 1、赤峰市 赤峰市太阳能年总辐射量在1530.96~1633.46kWh/m²之间,资源较丰富,水资源也较为充足。赤峰市太阳能电站主要以并网光伏项目建设为主;同时利用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建设部分光热电站。规划到2015年赤峰市太阳能发电装机150兆瓦,到2017年发电装机达到250兆瓦,到2020年发电装机达到470兆瓦。 2、通辽市 通辽市太阳能年总辐射量在1508.05~1580.41kWh/m²之间。通辽市太阳能电站建设主要以光伏并网项目为主,用于解决当地工业用电;同时建设部分光热电站。规划到2015年,通辽市太阳能发电装机200兆瓦,到2017年发电装机达到300兆瓦,到2020年发电装机达到500兆瓦。 3、其他地区 兴安盟和呼伦贝尔市属于我区太阳能资源一般地区,年总辐射量在1331~1510kWh/m²之间。当地网架结构薄弱,部分地区存在供电能力不足的问题。规划到2015年兴安盟太阳能发电装机100兆瓦,到2017年发电装机达到140兆瓦,到2020年发电装机到200兆瓦。 呼伦贝尔市规划到2015年,太阳能发电装机50兆瓦,到2017年发电装机达到80兆瓦,到2020年发电装机达到150兆瓦。 满洲里市规划到2015年,太阳能发电装机20兆瓦,到2017年发电装机达到50兆瓦,到2020年发电装机达到100兆瓦。 六、促进太阳能发电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国家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2013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文件指出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完善光伏产业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扩大光伏发电的应用。2013~2015年,全国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 (二)电价和补贴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规定,明确了非招标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国统一的标杆上网电价;已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根据光伏发电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仍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根据光伏发电发展的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光伏发电规模。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 (三)太阳能发电补贴资金拨付管理政策 国家财政部出台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拨付的程序、时限和结算方式等,有效改进了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对光伏电站,要求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有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地方财政建立补贴配套资金支持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发展。 (四)分布式太阳能发电扶持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7月出台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加大了财税方面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支持,加大了农村和牧区光伏发电应用以及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五)太阳能发电土地使用管理政策 国家要求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可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六)我区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出台了《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3]29号),利用我区优势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光伏制造产业加快向我区转移,通过扩大太阳能电站的建设,带动我区太阳能制造业的发展。鼓励区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土生产的多晶硅(单晶硅)原料、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