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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检验规则
1、出厂检验
a、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b、出场检验为逐卷检验,项目为外观及规格尺寸偏差两项。
2、型式检验
a、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 首次投产
- 材料、工艺、设备变更时
-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
- 向新客户供应首批次EVA时
b、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取,须同批次原料、同一配方、相同工艺下生产的同规格胶膜,每次抽取6卷,平均分为三组,其中一级为试样,另两组为留样。
3、判定
出厂检验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则判该卷为不合格、型式检验中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时,则对两组留样进行单项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每批成品出厂时应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批号、生产日期、产品重量或数量。
2、包装
每卷产品附有合格证,合格证项目内容:产品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检验员代号、每卷产品用聚乙烯袋包装后装入纸板箱内,每箱2卷,用胶带封口,打包捆扎。
3、运输
包装后的产品可以以任何交通工具运输,但需避免雨淋日晒,避免敞篷车运输和露天存放。
4、贮存
产品应放在40?C以下,相对湿度40~80%的通风、无酸碱等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
贮存期为生产之日起6个月,甲方承诺遵守以上规定,凡遵守运输、贮存规则再出现质量问题,由制造方负责。
三、备注:
1、紫外试验
按照GB/T 9535-1998中10.10和IEC 61345:1998 的规定,组件应在60?C±5?C的条件下承受波长在280nm~385nm之间紫外光总辐射量15KWh/㎡,其中至少有5KWh/㎡是在280nm~320nm之间。
2、温度循环试验
按照GB/T 9535-1998 中10.11的规定,组件应承受下列条件的温度循环试验:-40?C~+85?C(不要求湿度控制),循环200次,一个循环的时间不超过6h。
3、湿热试验
按照GB/T 9535-1998 中10.14的规定,组件应承受下列条件的湿热试验:+85?C和相对湿度85%,持续1000h。
4、先在阳光下晒,至少5天,测出功率。每个试验做3个样品,共9个样品,9个样品都要做功率测试,并做好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