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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补充意见

2014-12-25 18:54| 发布者: echo| 查看: 2215| 评论: 0|来自: 嘉兴市人民政府网

摘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和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现场交流会会议精神,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3〕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和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现场交流会会议精神,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3〕8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充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建筑光伏工程

       (一)新建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屋顶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业厂房,单个屋顶有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新建工业厂房,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应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带头做好光伏发电系统建设,鼓励其他新建和有条件的既有建筑建设光伏电发电系统。

       (三)需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新建项目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光伏发电系统。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单位本着科学、合理、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

       (五)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承担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二、电费结算

       (一)支持建立第三方结算平台,开展电费结算服务,电网企业应及时提供光伏发电电量计量数据。投资商和电力用户签订用电合同的,投资商可以通过银行托收方式收取电费。

       (二)各地要建立电费结算协调机制,明确管理职能部门,出现电费收取困难时,当地政府应主动协调电费结算。投资商和电力用户发生的电费结算纠纷,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处理,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光伏发电电力交易机制

       为便于余电就近消纳,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允许相对独立供电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量余电上网部分向该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探索试点光伏发电电力交易机制。

       (一)电力交易指在相对独立供电区内,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单位发出电量自用以外,剩余电量纳入电力交易平台,在平台内与有电力需求的用户开展电力交易。

       (二)交易采用市场化手段,按照自愿交易、风险自担、互利共赢、依法合规的原则进行。

       (三)供电、用电双方须在同一县(市、区)(或同一供电台区)。供电方为投资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金太阳工程项目的主体,用电方须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有消纳转供电量能力,且不属于国家禁止类和限制类的生产型企业。

       (四)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光伏发电电力交易平台。供电方和用电方自愿向平台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符合交易条件的,出具核实意见,纳入交易平台,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平台上确定交易电量和电价。

       为保证电力交易有序,在平台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售、购电双方签订电力交易协议。电网公司根据交易申请、交易协议和核实意见,受理业务,统一安排转供电。

       (五)交易一般以年度为单位,具体由供、用电双方在交易协议中商定。

       四、电费保障资金池

       为减少投资商因电费欠缴引起的经营风险,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光伏发电电费保障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当连续两个月出现电费拖欠时,先由资金池提取资金垫付给投资商,投资商追缴的电费应及时归还资金池。

       (一)资金池主要由成员单位出资,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二)资金池应制订管理章程,确定组织架构、支付程序、资金监控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

       (三)资金池由政府、受托金融机构、成员单位共同监督管理。

       五、金融服务保障

       (一)加快设立光伏产业基金。推动建立我市光伏产业引导基金,积极引进各类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模式加大对项目支持。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售电收益权质押等光伏融资产品,开展光伏发电设备抵押融资。探索搭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融资平台,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的对接,采用“统借统还”等模式,扩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信贷规模。

       (三)推进融资模式创新。鼓励各类非银机构积极参与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引导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直接租赁、售后返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等模式,进一步拓展投资商融资渠道。

       (四)创新保险产品。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面临的屋顶落实、项目融资、电网接入、备案管理、电力交易等问题,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涵盖财产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指数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的综合保险方案,为项目提供风险保障。

       (五)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探索建立以政府支持,投资商、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专业运维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预警及防范机制,委托银行管理风险资金池。

       六、参与碳减排交易

       鼓励项目参与碳减排交易,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依照国家规定的自愿碳减排交易原则和方法,以国家自愿减排(CCER)项目等形式参与国家自愿碳减排交易,开发项目减碳收益。

       七、社会化中介服务

       积极引进、培育光伏发电相关的设计、EPC总承包、运维等企业,为光伏发电提供社会化中介服务。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投资商、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专业运维公司四大对象,提供融资、总成、运营、技术、安全、计量、信息等七项服务内容,解决光伏电站运行监控、运维管理、交易结算、电费结算等瓶颈,保障光伏电站运维无障碍,实现运行维护的专业性、经济型、安全性、规范性。

       八、资源利用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因地制宜利用农业大棚、滩涂、鱼塘等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种类多样、形式不同的光伏发电项目,加快光伏发电多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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