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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双反调查事实表原文翻译

2015-1-24 13:35| 发布者: solartest| 查看: 7609| 评论: 0|来自: 中国光伏测试网

摘要: 事实表美国商务部发现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的某些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某些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补贴行为•2014年12月16日,商务部宣布最终确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进口的某些晶 ...
事实表
美国商务部发现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的某些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某些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补贴行为

•2014年12月16日,商务部宣布最终确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进口的某些晶体硅光伏产品的调查,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某些晶体硅光伏产品的反补贴终裁(CVD)调查。

•AD和CVD法为美国企业和工人提供了用一个透明的、国际公认的机制,减轻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进行的有害倾销和补贴造成的市场扭曲作用和不公平,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反倾销调查是指某外国公司销售的产品以低于其公平价值进入美国市场。反补贴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抵消外国企业从其政府得到的对其产品或某些特定行业或工业的经济补助,或是对偶然出口行为的经济补助,或是为了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的补助。

•商务部确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某些晶体硅光伏产品已经在美国的倾销幅度为26.71%到165.04%。

•商务确定从台湾进口的某些晶体硅光伏产品已经在美国的倾销幅度为11.45%到27.55%。

•商务也确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某些晶体硅光伏产品受到反补贴的补贴范围为27.64%到49.79%。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商务部认定强制应诉者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天合(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统称,“天合”)是关联方,视他们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商务部认定强制应诉者江苏昱辉公司/浙江昱辉公司/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晶科太阳能进出口有限公司(统称“昱辉阳光/晶科”)为关联方并视他们为单一的实体。天合和昱辉/晶科收到最终倾销幅度调查结果分别为26.71%和78.42%。商务部还认定其他43家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5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的实体收到最终的倾销幅度为165.04%。该倾销幅度是基于自商务部发布反倾销调查决定后,这些企业没有充分合作,未应对商务部的问卷调查。

在对台湾的反倾销调查中,应诉公司Gintech与茂迪公司收到最终倾销幅度分别为27.55%和11.45%。所有台湾其他出口商/生产商收到最终的倾销幅度为19.50%。

•在CVD反补贴调查中,商务部计算出强制应诉公司常州天合包括天合(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最终补贴率为49.79%;强制应诉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见最后的补贴率图)最终补贴率为27.64%;认定所有其他中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已最终补贴率为38.72%。

•因为中国政府对一些特定的问题未能完全响应,商务部在确认某些反补贴方案中应用了不利因素裁决。

•作为最终确认的裁决结果,商务部将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部门(CBP)收取等于适用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的现金保证金。

此外,对于最终的反补贴调查结果,由于120天的临时措施期限已过,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最终的损害确认,商务部将暂停恢复清算,并要求以最终补贴率收取现金保证金。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定了损害裁定认定,有关调查将被终止,未来也不会对出口商收取现金反倾销和反补贴保证金。如果已经产生,所有的现金保证金将退还。

•本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为SolarWorld Americas Inc.。

中国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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