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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7月1日起正式起施行。 对投资项目明确指出: 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通知还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此,光伏项目建设强迫施工单位垫资、赶工期等情况将有法可依。 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表示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一)清理范围和主体。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订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应予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清理意见。与政府投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关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和方式。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其中,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三)进度安排和要求。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